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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因此一种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形式灵活、门槛较低、效率更高的股权众筹应运而生,并逐渐朝气蓬勃起来。股权众筹打破了资本市场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格局,拓展了直接融资服务,改变了传统投融资的方式与思维。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市场需求巨大,居民财富增加急需有效的投资渠道,再加上政策支持力度空前,股权众筹未来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而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正在探路中,虽然政策确认了其合法地位并给予支持,但股权众筹发展并不顺利,发展环境也不成熟,《证券法》修订仍在延后,股权众筹仍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在运作过程中易击破法律的底线。因此,本文立足于五部分,通过对股权众筹的概念、特征、参与主体、投融资规则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确认其法律属性,并分析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供给存在的问题,旨在借鉴美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推进我国股权众筹的规范发展进行法律思考。第一部分对股权众筹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首先介绍了众筹的概念和其金融创新,接着由众筹上位概念引出股权众筹,对股权众筹的概念与特征、现状与未来、参与主体与投融资规则这些基本问题进行概述。第二部分对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权众筹概念的辨析,从股权众筹权益凭证是证券和股权众筹是证券公开发行两个方面论证了股权众筹是证券公开发行的法律属性,最后介绍了股权众筹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供给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监管体制的不协同,《证券法》、《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制约着股权众筹的发展;再者,以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三大核心主体的层面为视角,分别分析了三方参与主体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第四部分主要介绍美国的股权众筹立法——《JOBS法案》。通过对JOBS法案的出台背景、立法探索以及法案中具有突破性的规则进行概述,引发对JOBS法案的思考,从而提炼出有益于我国立法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在上文制度供给问题、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对如何推进我国股权众筹规范发展进行法律思考设计。围绕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三方主体为核心,分别从融资者、平台、投资者三方参与主体层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思考,最后再建议各监管机构应协调监管并行,以保证整个制度体系的有效衔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