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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对其治理更是难题。本文首先探讨了毒品问题及其治理,认为毒品的成瘾是一种疾病,因此在治理毒品问题时不能采取传统刑事司法那种简单粗暴的惩罚方式,而应该更多的用医学的、心理学的和社会学的治疗方式。但传统刑事司法措施又有它治理毒品问题的价值和功能,不能完全舍弃,因此,传统刑事司法体制在治理毒品问题上进行了改革,出现了所谓的“治疗司法”,即把惩罚措施与治疗方法结合起来。毒品法庭无疑是“治疗司法”理念在司法体制改革的体现。本文紧接着阐述了澳大利亚毒品法庭的产生背景和特点,认为“治疗法学”(TJ)为澳大利亚毒品法庭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养料,而美国毒品法庭的实践则是它的制度基础。从1999年开始,澳洲各州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毒品法庭,它们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点。本文详细分析了澳大利亚毒品法庭的运作机制,从运作前、运作中和运作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重点是运作中的几个程序,接收阶段的筛选与评估程序是保证运行顺利的前提,毒品法庭小组负责治疗计划的一切事务,状况听证会则保证了罪犯与法庭之间的互动和积极联系。毒品检测是毒品法庭计划的一个基本特征。毒品治疗对于毒品成瘾的戒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澳大利亚毒品法庭在运行治疗计划时,一般都把计划设计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其独立的目的以及与之相联系的限制和要求。本文认为,对于罪犯完成计划后的护理对于巩固毒品法庭治疗计划的成果是非常重要的。毒品法庭的效果到底如何,就需要对它进行评价,本文分别从毒品法庭对于吸毒的影响、毒品法庭对于犯罪行为(再犯罪)的影响、毒品法庭对于罪犯健康和福祉的影响、毒品法庭的成本效益等四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作者认为:毒品法庭对于吸毒犯罪人降低吸毒量或者戒绝毒品的影响是积极的;毒品法庭对于降低成功完成计划的罪犯的再犯罪率也有着积极作用;毒品法庭能够改善罪犯的健康和福祉;毒品法庭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当然,毒品法庭自身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最后,本文认为澳大利亚毒品法庭对于我国最大的启发在于毒瘾犯治理问题。我国刑罚强调对于毒瘾犯的处罚,而忽视了对于他们的有效治疗。因此,针对毒瘾犯,我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分流体制,把符合要求的毒瘾犯分流到社区治疗中。在基层法院建立毒品法庭,以审判员为核心成立毒品法庭小组,吸收各方治疗专家以及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毒瘾犯的审判和治疗管理。对于毒瘾犯的戒毒治疗,可以与我国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机制衔接起来,而治疗阶段完成后的处罚,则可以把毒瘾犯放在社区矫正制度里进行,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毒瘾犯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