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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6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共被出具内部控制否定意见69份,本文选取这些被出具内部控制否定意见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分析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找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中对重大缺陷认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结合ST华泽案例,对认定差异展开具体分析。本文研究思路与已有研究区别在于:已有研究关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一致性研究主要集中在注册会计师这一群体,少数文献从理论方面分析了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重大缺陷认定差异。而本文先应用统计学方法,描述了内部控制否定意见A股上市公司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并对2012至2016年被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认定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事项进行归纳总结,找出重大缺陷认定差异。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对认定差异展开具体分析。通过对ST华泽进行具体分析后发现,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等级低于注册会计师,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上产生差异的原因有以下几点:①我国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②个人特质不同;③利益关联度不同。本文有以下实践启示意义:在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过程中,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应该就内部控制缺陷识别和认定标准展开沟通,以避免不必要的标准差异。为了抑制由于个人特质不同导致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差异,在对内部控制缺陷做出认定前,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都需要在各自的团体中展开沟通讨论。同时,由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可能需要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主观估计,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也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监管层方面需要通过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事后监督及惩罚机制,加大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的力度来提高上市公司违约成本,在制度上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隐瞒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将重大缺陷认定为重要、一般缺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