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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涨跌停板制度起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上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价格稳定机制。我国股市成立初期涨跌停板制度曾数次变更,直至199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实施10%的涨跌停板制度,然而涨跌停板制度的作用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制度的支持者认为价格稳定机制可以稳定价格、防止恐慌及过度反应的作用,而制度的反对者则认为价格稳定机制会给市场带来波动性溢出效应、价格发现延迟效应、流动性干扰效应和磁吸效应四种不利影响。通过研究涨跌停板制度变更对股票市场质量的影响,包括变更前后涨跌停板制度是否起到了降低市场波动性的作用,是否影响了股市的信息传递效率以及是否对流动性产生了影响,判断现行制度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使交易制度能够发挥稳定市场价格、提高市场效率、优化投资者行为等有利于股票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功能。本文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构建双重差分联立方程组分别在涨跌停板制度变更前后对沪市、深市和总市场的流动性、波动性以及股市效率进行检验,并利用事件研究法对于交易干扰效应、价格发现延迟效应和波动溢出效应的检验作进一步检验,以此判断涨跌停板制度的变更效果。结果表明,对沪市而言,涨跌停板制度的设置降低了沪市的流动性,波动性和市场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波动溢出效应和价格发现延迟效应的发生;就深市而言,涨跌停板制度的设立提高了深市的流动性和市场效率,降低了深市波动性;综合两市场的检验结果表明,相比没有涨跌停板时,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之后,总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效率显著提高,波动性显著降低。因此建议建立股市质量监管体系,在条件成熟下可逐步完善涨跌停板制度,由于涨跌停板阻碍了价格发现的过程而且投资者的反应具有非对称性,因此可以逐步放宽涨跌幅限制,采取不对称的涨跌停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