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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将股权交由他人管理的信托法律关系,是股权与信托的结合。现阶段我国的股权信托正蓬勃发展,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股权信托公示制度作为股权信托运行的配套制度,是股权信托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一方面股权信托公示能够确认信托股权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股权信托公示能够避免信托股权的有限责任性带给交易第三人的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然而在我国信托立法上,仅有《信托法》第10条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对股权信托公示没有作出具体的规范。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对股权信托的分类、不同股权信托的公示机关、公示程序、公示申请人、公示方式、公示事项、公示效力等具体公示制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股权信托公示进行深入研究,并借鉴域外法律制度,立足我国国情,完善我国股权信托公示制度,促进股权信托的发展。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股权信托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存在不同品种“股权信托”。分析各类“股权信托”,准确界定股权信托的外延,认为以出售收益权加回购模式运作的股权收益权信托品种并非真正的股权信托。股权信托仅指以表决权或整体股权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法律关系,股权信托公示的对象应该是股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两大法系对股权信托公示制度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股权信托公示应该借鉴各自优点。在构建股权信托公示制度时,认识到股权信托公示具有二重性特征,明确股权信托公示区别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公示。在公示机关的选择上,目前宜采“分散模式”,以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信托财产者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信托财产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公示方式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独立账户办理公示,非上市有限公司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公示,同时对不记名股票在交付时标明“信托股票”,对记名股票进行背书并标明“信托股票”及在股东名册上注明“股权信托”的方式告知交易第三方。由受托人按照公示程序履行公示义务,委托人有协助受托人的义务。此种股权信托公示是对抗要件,而非股权信托的生效要件。公示事项上须对股权信托名称、股权信托目的、股权信托当事人状况及其权限、股权信托标的、股权信托期限进行公示。对股权信托公示机关、公示义务人、公示方式、公示程序和公示事项加以细化,以完善的股权信托公示制度推动股权信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