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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由于审理方式不公开、不透明,使复议申请人很难相信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设立以来,它以公开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特点被行政学术界认可和采纳。听证制度也被地方行政复议机构逐渐地引入行政复议审理中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增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信力。但是直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因此,需要重视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探讨,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听证审理的功能。本文正文有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指出我国目前建立的以书面审理方式为原则的行政复议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听证制度作为适应行政复议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准司法性的特点,能够比较有效地克服了行政复议书面审理存在的缺陷,近年来逐渐被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引入复议审理,提高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信力。因此极有必要在我国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第二部分:在首先介绍了听证制度的概念,主要内容和主要功能的基础上,然后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从行政复议理论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实施两个方面论述了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各地在尝试行政复议听证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笔者提出了建立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构想。在复议听证审理范围方面,扩大复议听证审理的适用范围;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资格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审理回避制度,以保证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在听证审理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的的举证责任;应当建立律师参与听证制度,对律师的地位和权利和应有明确的规定;还应建立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了强化听证审理的法律效力,应当确立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加大对不参加听证审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