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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中小企业不断涌现。这不仅反过来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更是对于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就业岗位涌现的同时不仅增加了人们的手中财富,更是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然而,随着近几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我国各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断涌现。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我国民间资本市场的极速膨胀。在我国民间资本充足的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民间资本成为了当地企业解决资金链紧张的救命稻草。诚然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吸收社会剩余资金的重要手段,它不仅有利于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实现这部分资本的保值增值,增加人民收入,而且也解决了中小企业在生存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然而,凡事有利则有弊,我国民间资本市场的不规范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使得近几年来以非法集资为手段实施的诈骗活动越来越多,这既侵害了我国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的管理秩序。集资诈骗案件作为一种多发性的金融犯罪案件,由于其涉及资金数额往往巨大,不仅会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会使得大量受骗群众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这往往会引发社会的剧烈动荡。因此,我过应该在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的基础上对以集资诈骗为手段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本文以近期被社会普遍关注的浙江吴英案件为视角,通过对案件的回放和梳理把吴英案与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相结合,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望从纷繁复杂的案件和社会舆论的争议点中找到吴英案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笔者认为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不仅有助于深刻的剖析集资诈骗犯罪,更是可以了解我国集资诈骗犯罪背后所蕴含的立法意义。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以吴英案为结合点和契机点详细分析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并对吴英的行为是否属于集资诈骗行为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以简单介绍为主,主要介绍了集资诈骗罪的产生和立法沿革。笔者希望通过此部分的介绍,引出我国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状况和主要危害性。第二部分以吴英案为主线,通过全面剖析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探讨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本部分重点分析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认定,“故意”的理解,“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和认定,“区分自然人和单位主体”等方而。第三部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主要介绍集资诈骗犯罪与其他相类似纠纷、犯罪的界限,主要包括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的界限,以及论述集资诈骗罪与集资纠纷、民间借借贷纠纷的区分。第四部分介绍了集资诈骗罪的罪数问题。通过分析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来确定集资诈骗罪一罪与数罪——数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