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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广为各国宪法、法律以及国际性人权文件所接受。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对此权利及相关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计划经济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使得我国对迁徙自由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否定再到一定程度默认的过程。 事实上,限制迁徙自由已经不合时宜,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是大势所趋,各界恢复迁徙自由的呼声不断高涨,恢复迁徙自由已经成为我国近几年宪法理论界探讨的理论热点之一。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执政为民”和的执政理念,形成了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中国人权状况得到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现在是到了我国宪法尽快恢复确认公民迁徙自由的时候。 除引言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迁徙自由的基本内涵和入宪概况。关于迁徙自由,需要从权利的层面入手,对迁徙自由究竟是不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机组成和应有之义进行探讨。国内迁徙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享有迁入地居民同等权利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所享有的选择、变更居住地的自由。 第二部分重点探讨了迁徙自由入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认为在宪法中确认迁徙自由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确认迁徙自由是我国新一届中央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我国作为国际社会重要成员完善人权保障事业,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历程,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为迁徙自由的确立提供了事实上的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迁徙自由的确立提供了根本前提,各种制度改革和社会变革为迁徙自由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基础。 第三部分是关于迁徙自由入宪的障碍性分析。 第四部分是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在考查了迁徙自由的必要性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