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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资源是整个社会资源中的重要部分,为全社会所共享,其不仅关乎于现在,更会延续至未来。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摆脱了以前只重视经济建设的陈旧思想,更加着眼于事物的整体发展,加上我国目前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转变也使得各类社会主体开始重视对环境领域的保护。各类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大众也正在不断探索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之路。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条文的公益诉讼具体规则作出了修改,赋予了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享有的相应法律职权。首先,笔者在文章的前半部分对如何界定“环境公益”作出了简单的论述,试图给检察机关在判定何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上提供适当的理论支撑。另外,笔者在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多样性与专业性等其他属性的同时介绍了与之相匹配的我国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与一体性等专有的比较优势。在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上,理论学界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担任“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角色;另一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只能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笔者在综合国外成熟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后认为,就我国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目前现状来看,检察机关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可以兼任以上两种角色,更加有利于我国目前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适用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实施时间较为短暂,理论与实际并没有完全衔接,实施过程中仍然会面临诸如人员匮乏、成本巨大、配合不畅等问题。经过一定数量的抽样成本调查,笔者对全国范围内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数量、地域分布、法院审理层级与审级的统计。发现了案件数量减少、法院审级大多为一审等现实情况。后又通过列举的三起典型案例细致分析了目前适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取得的积极成效与存在的重大问题,也结合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论述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故本文也在文章最后一部分中汲取了我国目前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代表性案例的有益成分并借鉴国外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成熟的法律法规和实务经验,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如何改善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过程遭遇的瓶颈以及案件后续的跟进情况提出了几点自身的看法。需要强调的是,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潜伏期较长等原因并不能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还需要其他专家学者、社会公民的共同奋进,一起带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笔者也希望能够通过此篇文章的讨论在法治现代化的大环境下对目前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