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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也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是母体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个体,胎儿不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但是,这一理论会损害胎儿的合法利益。鉴于此,各国民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相比之下,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立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则显得比较滞后,只有《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的继承利益作出了规定。我国民法在保护胎儿利益方面存在着立法过于简单,理论研究过于粗浅等问题,胎儿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在《民法典》制定之际,应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进行更多的研究,以期完善立法,更好地维护胎儿的利益。文章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首先界定了胎儿的法律含义,接着介绍了胎儿利益保护的发展状况及必要性,最后介绍了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可以赋予胎儿民事主体地位,胎儿的权利能力始于受孕,止于出生。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德国、英国、美国等几个典型国家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在比较分析各国立法优、缺点的同时,进行归纳总结,建议我国应采总括的保护主义,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从而更全面的保护胎儿利益。第三章对胎儿作为享有权利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在民法中的权益范围进行了探讨,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立法的具体内容。其中,重点对是否赋予胎儿生命权益这一敏感问题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胎儿不享有法律上规定的生命权,对生命的侵害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进行保护。第四章重点介绍了胎儿应享有权利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点、发生的主要情形、行使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着重介绍了同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章阐述了对我国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建议在未来民法典中对胎儿利益保护采相应规定,以期对胎儿利益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