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申诉是申诉人请求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人民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在对申诉人的救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实现申诉权极其重要。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问题规定不明确,导致申诉人的申诉权得不到保障,不能保障刑事申诉的公正处理。因此,需要对当前刑事申诉程序的运行进行改革,以适应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申诉案件由原终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提起申诉请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材料。人民法院对申诉材料的审查方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刑事申诉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同时规定申诉人有权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赋予律师参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程序的权利。第二部分阐述了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规定不合理。由原终审人民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行为,这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是对监督的程序性和判决的权威性的挑战。第二,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存在缺陷。没有明确区分人民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期限;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方式表现为书面的行政审查;对案件受理与审查的具体程序缺乏详细的规定;法官对驳回申诉申请的释法说理不够充分。第三,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中律师参与不足。对刑事申诉阶段的律师参与问题只是在司法解释中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委托律师的主体、律师人数及指定律师等问题;律师在刑事申诉阶段的申诉代理人身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律师在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阶段的权利与义务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对再审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规定,由原终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受理与审查再审申请;法国法规定,再审申请由专门的有罪判决复议委员会受理与审查,该委员会的法官由最高法院的法官组成;俄罗斯法规定,监督申请求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或军事审判庭提出;日本法规定,再审申请由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管辖。同时,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法律对受理与审查刑事再审案件的机关规定的很明确,为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同时也规定了具体的审查程序;美国则通过定罪后申诉制度受理与审查再审申请。两大法系国家都保障了律师参与再审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的权利,保障了再审申请人委托律师的权利。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程序的完善措施。这一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第一,明确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立审分离原则、公开审查原则和律师参与原则;第二,明确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异地管辖;第三,细化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的程序,区分法院受理与审查申诉案件的期限,规定法官对驳回申诉申请的充分释法说理义务;第四,明确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阶段律师的申诉代理人地位,规定律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