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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诉证据资格研究”为题。第一章分析了证据资格的构成要素,提出了关于证据客观性含义的新的观点,认为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具有自身固有的内容,这个内容具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证据的客观性成为现代证据制度区别于过去的非证据裁判主义的本质特征。从而将传统证据理论赋予证据客观性的内涵——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让位于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真实性。而在证据资格的意义上,证据的关联性并不需要具备较高的程度。证据关联性的程度问题关涉的是证明力大小的问题,而证据关联性的有无问题关涉的才是证据资格的问题。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保障,是民事诉讼证据与科学证明证据的根本区别,因而构成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特性。 第二章论述了证据适格的原理。揭明关于证据资格的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发现真实、保护人权,维护其他社会利益。 第三章论述了审查判断证据资格的相关原则。分析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排除和证据禁止方面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分析了恪守举证时限原则和我国证据披露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恪守举证时限原则的构想。 第四章对几种法定证据形式及相关规则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最佳证据规则产生的原因,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当赋予书证之复印件、副本、节录本完全的证据资格;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陈述的规定,认为:当事人陈述不是证据而构成事实主张;分析了传闻规则在英美法系的运用中向放宽对证据资格限制的方向发展的趋势,认为:对我国民事诉讼中不出庭之证人所作之证言应赋予完全的证据资格,并应归入书证;分析了中外不同国家对鉴定的不同立法规定和我国对鉴定结论的错误定位所导致的严重弊端,认为:鉴定结论不应定位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辅助资料,而应定位于证据;分析了勘验作为一种证据调查方法的特征,认为:勘验笔录应归入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