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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对揭发型立功作了相关的规定,为揭发型立功提供处理依据,但是应对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情况仍然是显得不尽完善,还存在一些缺陷。此外,我国刑法学界对揭发型立功的研究仍然不够深入,对揭发型立功司法认定问题的研究,依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价值。揭发型立功在司法实践中情况错综复杂,如何正确认定,是目前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在事实认定中,对于揭发型立功是否要考虑线索来源以及线索来源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对“他人犯罪”行为采取什么标准进行界定;在认定程序方面,揭发型立功查证程序如何规范、认定主体是谁、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应该如何有效规范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严重阻碍了法治化进程的实现程度,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本文采用分析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阐述了揭发型立功在事实认定和认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引入对造成此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难题提出完善建议。文章最后指出,揭发型立功在事实认定方面的完善首先应该纠正价值取向,改变以前价值取向过于功利的做法,寻求一种在功利和公平之间相互协调的价值取向:在公正与功利价值之间不应该只注重功利价值,还要看到功利价值背后支撑整个刑法得以施行的公正价值;关于线索来源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犯罪人本人通过合法途径独立提供给司法机关,非来源于职务或者工作之便的他人犯罪信息;关于自己犯罪与“他人犯罪”的区分,只要是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之外的他人犯罪事实,都可以构成立功。在认定的程序方面,应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查证机关,并对查证程序作出规范;认定主体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在必要时候行使部分立功认定权,并强调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在规范证据的审查认定方面,侦查阶段要重视对证明材料的收集,检察机关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