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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借鉴前苏联法律的基础上,设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受犯罪行为侵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随之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本文将在对现有赔偿制度作出解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混乱现状,探究造成司法适用混乱的原因,分析论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属性,明确提出应当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并对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合理性和具体路径进行了构建。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概述。在该部分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含义、制度设置的价值、赔偿原则、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作出分析。因精神损害赔偿被排除于法定的赔偿范围,学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较大,并形成了几种主流观点。此外,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适用而言,法律规定又将机动车交通肇事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与其他案件区别对待,由此也引发了很大争议。第二部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中的现状与原因。该部分在检索北大法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基础上,对目前已经生效公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进行分析。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同类型案件的适用而言,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仅个别省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标准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的背后有经济发展程度不一致、法官认识等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仍在法律层面。第三部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性质厘定。经过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概念进行比较,明确得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中的间接物质损失。然而并不能因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间接物质损失,就将其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相反其更应被纳入赔偿范围。这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间接损失不能赔偿,司法实践也一直支持某些关于间接物质损失的诉讼请求,再区别对待同样属于间接物质损失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则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第四部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现实理由。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未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定的赔偿范围,由此产生了诸多问题,如同案不同判、犯罪成本降低、被害人权利保护不到位等。而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可以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不公正等问题,能够体现法律保障人权、尊重生命价值的精神,在某种程度上,更能破解因精神损害未纳入赔偿范围而造成的困境。第五部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的具体路径。可以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当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以后,还会涉及到赔偿金最终是否能够赔付到位的问题,此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完善执行措施,敦促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当然,对于某些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赔偿金无法赔付到位的情况,可以参照犯罪的成因来划分支付“责任”,由国家和社会对被害人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