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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市场的发展,也离不开有效的竞争,垄断行为应该得到竞争法律合理的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卡特尔行为、限制竞争协议被学术界并称为三大垄断行为,而实际上,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手段和方式更加隐蔽、调查取证更加困难、认定过程更加复杂,其对竞争以及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加巨大。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美国早在1890年就率先制定了意图阻止垄断保护竞争的《谢尔曼法》,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变发展,国外的反垄断法体系已经相当完备。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市场竞争文化尚不发达等诸多原因,在2007年才正式出台颁布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虽然在促进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几年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当我国的《反垄断法》面对国内市场越来越多的、形形色色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其法律规制显得力不从心。反映出我国的《反垄断法》存在法律责任配置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规定过于粗糙,对新兴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未进行界定等一系列问题。为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规制力度,本文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了市场结构的模型,进而阐述了市场结构和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动态关系。从而分析得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不仅要看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和评价其他因素的观点。接下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特征、类型等做了分析,在比较研究各法系国家不同立法模式基础之上,分析研究了各国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最后结合我国当前面临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现状,对我国《反垄断法》如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一步完善关于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法律规制、进一步细化、分类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一步健全制度,扶持反垄断私人诉讼、对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等有益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