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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其规范化、阳光化发展是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治理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非法催收等乱象的当务之急。2011年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爆发民间借贷危机后,温州率先进行民间借贷备案试点,以期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后试点经验被十余省份(自治区)借鉴学习。本文以视温州试点为蓝本而广泛试点所形成的“温州模式”为切入点,以民间借贷备案的有关规定和登记平台为资料来源,进而分析民间借贷备案试点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据此提出完善建议和对策。欲达到不仅有助于完善民间借贷备案制度、激发当事人备案意愿、规范民间借贷交易、预防纠纷发生,还有助于强化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提高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益的目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四部分“问题分析”和第五部分“完善建议与对策”是本文的写作重点。第一部分为“民间借贷备案及‘温州模式’概述”。该部分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由民间借贷的定义出发,对民间借贷备案进行界定,随后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分析民间借贷备案的意义;另一方面,先介绍“温州模式”形成于国家鼓励民间投资、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和民间借贷备案广泛试点的背景及其发展现状,后对“温州模式”下11个省(自治区)的部分市、县的16部民间借贷备案规定进行汇总,最后对“温州模式”下13个登记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现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为“民间借贷备案之原则与实例分析”。该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备案进行理论探究和实践分析:理论探究侧重于从民间借贷有必要存在,但民间借贷的发展需要适当规制,备案能够作为规制民间借贷的重要途径来分析民间借贷备案的必要性;实践分析旨在从融资市场需求的激发、国家公共政策的引导和温州试点经验的借鉴中寻找民间借贷备案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为“民间借贷备案之对象与模式选择”。该部分主要解决的是民间借贷备案的范围划定和民间借贷备案应采取何种模式开展,备案的范围可以从种类上以商事性民间借贷为主、金额上以大额民间借贷为主、主体上以企业或人数众多的民间借贷为主等三个方面划定;备案的模式不宜是单一的强制备案或自愿备案模式,可以采取强制备案与自愿备案相结合模式,范围内强制备案、范围外自愿备案。第四部分为“民间借贷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该部分通过对16部相关规定和13个登记平台进行分析,发现试点中少有法律责任、多是原则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导致民间借贷备案缺乏法律保障;登记机构的私益性与备案职能存在利益冲突,风险承担与业务种类不符以及网络登记平台建设滞后等问题要求对登记机构的定位及运行进行优化;备案成本过高、信息保护乏力、利率管制过严以及备案材料效力不明等问题导致激励性工具不足、当事人备案意愿较低。第五部分为“完善民间借贷备案的建议与对策”。该部分针对民间借贷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就立法、登记机构和激励措施等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与对策:立法方面,采取选择性全国统一立法、硬法与软法混合治理以及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责任一体化构建;登记机构方面,推行行业协会设立登记机构、依据业务合理分配风险以及加大网络登记平台建设;激励措施方面,减免备案费用、调整税收优惠幅度,加大备案信息保护,备案利率适度浮动以及明确备案材料在公证、担保和诉讼程序中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