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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对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然而,由于我国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有限,致使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进而严重阻碍了经济的长足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本文试图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与环境侵权的关系为视角,探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责任赔偿体系中的作用,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和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本文首先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概述,内容包括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演进、概念、特征及功能四个方面。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基本理论的研究,摸索出该项制度发展的自身规律及其相关的影响因素,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的第二章着重阐明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缘由即环境侵权。环境侵权具有不同于传统侵权的诸多特征,本部分正是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具体描述来寻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有效方式和途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正是从环境侵权的各种特性出发而建立的,其在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等方面无疑能够发挥强有力的作用。本文的第三章介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即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分别在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方法及免责等方面探讨了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无论何种环境损害赔偿方法的设定都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内容,并根据这些内容予以调整,使赔偿方法本身符合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规律,从而充分的发挥自身的作用。应当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极大的促进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本文第四章提出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建议。存在的问题大致包括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承保范围过窄、投保的非强制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不大等四个方面的内容。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建立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方式、在立法层面规定索赔时效的完善建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赖于法制的健全与发展。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部分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系统规定,导致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几乎无法可依,使得此种保险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将环境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适时的应用于实践,再用实践的经验修正理论,我国一定能够合理的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