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限转让私益信托受益权之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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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转让私益信托受益权”是指“被限制转让的私益信托受益权”的简称。本文拟讨论的是受益人转让此类受益权的效力以及有关当事人可能采取的救济措施。私益信托受益权相对于公益信托受益权而言。公益信托由于其设立之特殊性,其受益权不能被转让;私益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原则上可以由权利人自由处分。但是,正如人类无绝对之自由,权利的处分往往也受到限制。现有信托法理论概括出受益权转让存在四类限制情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受益权转让,受益权内在性质限制转让,信托文件约定限制受益权转让,受益权缺乏流通环境在事实上不能转让。本文吸收前述四类限制情形的信托法理论,进一步认为受益权权能不能分开转让也应属一类限制情形。受益权无流通环境导致不能转让属于客观事实,故而不对其转让效力进行探讨。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其他四类限制转让情形下,私益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效力以及救济途径。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理论基础。概述现有理论阐明的受益权转让一般规则,受益权转让的限制情形,为探讨受限转让私益信托受益权之转让效力铺垫理论前提。第二章转让效力分析——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受益权转让。现有观点基本认为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之转让行为无效,笔者借鉴《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之参考路径,认为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转让受益权并非绝对无效,应考虑具体情形而定。第三章转让效力分析——依信托文件约定限制受益权转让。借鉴债权让与法理视角、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视角、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视角、司法判例区分实质要件以及程序要件视角,构建此类受限转让私益信托受益权转让效力的分析框架,区分对内效力以及对外效力。第四章转让效力分析——依受益权性质而限制受益权转让。依据自身性质不得转让的受益权,基于其内在固有属性,该等转让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第五章转让效力分析——受益权权能不能分开转让。受益权包括财产性权利以及非财产性权利,从社会效果视角、受让人视角、受益权权能内在功能视角等角度,考虑到财产性权利单独转让的弊端,笔者倾向于认为单独转让受益权财产性权利的转让行为无效。第六章转让行为无效之救济。在合同法视角下,考察转让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类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在获益交出理论视角下,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包括转让人重复转让受益权导致转让无效、非善意受让行为无效、依受益权性质不得转让之转让无效等情形,为实现衡平,获益交出理论具有参考适用价值。最后部分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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