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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也是国家富强、民族兴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尊重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突破了传统的时间、空间的限制,知识产权侵权也从传统的现实空间迅速扩散至虚拟的交互空间,其中电子商务平台就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平台,权利人维权劳多功少,现有规制力不从心。作为交互空间的开启者和管理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理应为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负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以便更好地维护电子商务领域经济发展秩序,促进电子商务经济健康、有序、长远发展。本文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个视角出发,分析其在知识产权侵权中义务和责任,以期提出完善现有法律规定,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粗浅思考。本文共六章,第一章是绪论,分析了本文写作的背景和意义,梳理了本文核心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写作的思路、方法以及重难点。第六章是结语,梳理本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研究过程和相关的结论,并对本文不足的地方进行了说明和展望。其中,第二章至第五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二章,厘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基本概念。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系提供虚拟交互空间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更好理解此概念,和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为了解司法审判实务中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是否要承担更多义务和责任的看法,梳理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的典型案例。经分析发现,法院判决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对这些问题认识不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担的注意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归责原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知道”的认定标准。第三章,为更好地回答本文核心问题,将视野放至国际,寻求域外经验。通过研究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4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欧盟的法律规定,发现这些国家或组织的相关规定更早更系统,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是越趋加大,但对于核心问题的处理,则各国或组织根据本区域的具体情况而有不同的规定。第四章,审视我国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责任的法律规定,发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繁杂、混乱,法院审判主要援引《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司法实务中之所以认识不一,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规定不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归责原则不科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知道”标准模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适用的“避风港”规则不健全。第五章,基于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以及域外经验,提出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中责任承担的思考。第一,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受益越大,其义务和责任越大。第二,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增加未来相同侵权信息的审查义务、及时的事中处理义务以及适当的事前的预防义务。第三,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行编撰的时候要提高对平台经营者的要求,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而对于专利则适用过错原则。第四,明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知道”的认定标准。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行编撰的时候要将“知道”增加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五,健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避风港”适用规则。平台经营者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进入“避风港”,对专利侵权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时增加行政部门帮助进行判断,“直接获益”后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才能进入“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