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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纠纷一直在学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争议不断。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一方参与社会经济生活越来越普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而产生债务,该债务的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同裁判。有必要对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的性质认定进行分析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引言、问题的提出、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之债认定研究的必要性、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之债的界定、我国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认定的一般规则、夫妻一方对法所负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认定标准总结等。引言部分旨在点明本文写作的意义。由于我国关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现行规定的不完善,而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又有自身特殊特征,司法实务操作中对其认定又不统一,导致认定标准混乱,极不利于彰显法律正义与司法公平,故引起下文。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先介绍了两则典型案例的简要案情及法院判决的争议焦点、焦点分析。其次对两则案例两种判决结果的不同判决理由进行分析。从而引出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进而提出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的问题。第二部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之债认定研究必要性。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之债不同于普通债务的特殊性。进而引入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认定研究的必要性问题,以利于落实夫妻地位平等、共同维持圆满婚姻生活以及保障交易安全,都是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之债认定研究的动力。第三部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之债的界定。该部分以担保之债的概念、法律特征为切入点,对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之债特殊的法律特征深入展开分析,阐述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的特殊性,从而也为研究认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之债的标准提供理论支持。第四部分——我国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认定的规则分析。该部分主要分析评价了我国学术界现行的认定观点:“婚姻关系存续说”、“内外有别论”、“完全共同生活说”,接着分析评价我国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进而得出:各种观点各有利弊,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不能简单适用某一种观点一概而论定论。第五部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之债的性质分析。该部分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个角度入手,结合担保之债的特殊法律特征,具体阐述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之债在何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何种情况不可以。从而能比较明晰的厘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标准。第六部分——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认定标准总结。结合第五部分的分析,跳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标准,结合《婚姻法》第41条“家庭共同生活”2标准以及家事代理权的内涵,归纳出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认定的几大标准:夫妻共同合意、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分享获益。最后为全文的小结和致谢部分。本文仅通过笔者疏浅的学识对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认定标准进行探讨,拟探索出法理正当充分、司法实践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以期能对夫妻一方所负担保之债认定纠纷解决能够有所帮助。衷心的感谢西南政法大学,愿母校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