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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学上出现了人工生殖技术,该技术主要治疗不孕不育。其中代孕技术的诞生以及其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冲击了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同时它也冲击了一系列的社会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尤其是对传统民法上亲子关系的认定带来了较大冲击。我国卫生部通过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使用代孕技术,但是这一规章并没有很好解决一系列的后续问题。比如,代孕行为地下化交易频繁,代孕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复杂等等。随着代孕事件的不断发生,如何规制代孕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是首要问题。本文首先说明代孕之亲子关系立法在我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再通过介绍代孕之亲子关系认定学说,来阐述适合我国的亲子关系认定学说。通过对域外法进行了考察,既包括对开放代孕技术的国家立法也包括禁止代孕技术的国家立法,吸取其经验,借鉴其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代孕生育的类型、代孕合同双方的条件限制、代孕合同的内容、代孕所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等方便加以规定,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总结出适合我国的代孕之亲子关系立法。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归纳分析方法、实证分析研究法、文献资料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来写作论文内容。这样既能总结不同的认定学说与各国立法例的优缺点,又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本国国情的立法内容。探讨出适于我国代孕之亲子关系的法律规范建议。本文的选题意义在于本文的选题意义在于填补我国代孕之亲子关系制度的空白,解决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亲子关系。主要通过各国代孕之亲子关系身份认定的比较研究,在保障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基础上,找到一个适合我国的亲子关系认定规则,构建我国代孕之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得不孕夫妻在法律的保护下达到自己生儿育女的目的,维护医学发展目的,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通过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作者主要提出以下新的见解与创新点:我国代孕之亲子关系的认定学说,即应当是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合同说;我国代孕之亲子关系的认定的立法原则,这里主要包括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有限使用原则、禁止商业代孕原则、公权力介入原则;我国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通过对有效合同的身份认定,无效合同的身份认定两方面加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