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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是劳动基准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在规范企业使用工时的同时也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合理的工时制度有利于维护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进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工时制度一般由标准工时制度和非标准工时制度组成,标准工时制度作为工时制度的主体,规范着大多数劳动关系,而非标准工时制度作为标准工时制度的补充,规范着少数特殊企业和特殊岗位的劳动关系。其中特殊工时制度属于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自颁布后已经施行20余年,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满足企业的生产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我国的特殊工时制度的存在环境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各类劳动形态和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现行制度的僵化以及不完善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对现行制度的修订势在必行。我国目前特殊工时制度的存在问题并不单一,需要根据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文在分析特殊工时制度的现状及研究意义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外立法状况、研究情况和司法疑惑,指出我国现行特殊工时制度制度的主要问题可以从适用岗位、特殊时间的认定、劳动者的休息权保障和政府的监察行为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在适用岗位问题上,通过对比考察其他国家或地区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岗位,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规定适用岗位的背景和法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明确我国特殊工时制度适用岗位的界定原则和改进方向。在特殊时间的认定问题上主要以待命时间和值班时间这两种在现行制度下最具争议的特殊时间为例展开论述,采用案例分析法厘清特殊时间和工作时间的关系,同时结合我国立法和学术界的态度,总结出我国在特殊工时中对此类特殊时间的认定标准。在劳动者的休息权保障问题上,通过每日休息时间、集中休息方式、是否享有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四个切入点进行论述,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提出合情合理的休息方式,并明确在休息时间下的加班费请求权问题,以此维护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下的休息权。在政府的监察行为问题上,由于我国目前对政府监察行为缺乏详细规定,本文拟从审批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督处罚程序三个方面构建特殊工时制下的政府监察制度。由于整体制度的不完善,国内部分地方政府部门进行了大胆创新的尝试并卓有成效,本文也将在结合地方政府的创新尝试制度寻求完善之道,真正做到劳工权益与企业利益的共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