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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证券欺诈行为层出不穷,而现行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不能为投资者提供全面而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诉求和救济制度的缺失之间的矛盾,迫切需要我国学界对证券群体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在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中,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一向是研究的热点。美国是最早以制定法形式规定集团诉讼制度的国家,也是发达证券市场中证券集团诉讼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在证券集团诉讼方面的实践,向我们展示了证券集团诉讼的必要性,证券集团诉讼面临什么样的特殊矛盾,制定什么样的特殊规则可以在何种程度上化解这些矛盾等等,因此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基于此,笔者以历史主义的进路,以比较法学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分析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完善我国的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立法,有益于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五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历史沿革和改革后的效果。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自20世纪70年代起飞速发展直至泛滥,导致美国国会先后于1995年和1998年通过《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和《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改革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第二章介绍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法律依据,包括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依据。其中后者又包括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和《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第三章详细介绍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各个基本程序,即法官如何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具体化,并如何为规则的实施创设了各种方法。第四章通过具体的案例和翔实的经验数据深入分析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优缺点。证券集团诉讼最重要的目的和功能是威慑违法者,但现行体制却削弱了证券集团诉讼的威慑功能,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庆幸的是这不是证券集团诉讼的本质缺陷,可以通过修改相应的制度加以修正。本章还介绍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对世界各国的影响。第五章介绍了中国证券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分析中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阐述了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改革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和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