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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首次将检察建议作为法定的检察监督方式,并将检察监督的范围拓宽到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之中来。随着民事检察建议法律地位的不断提高,适用范围的不断加强,民事检察建议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也有三年多时间,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仍旧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适用效力这几个方面的探讨,确保检察建议制度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充分发挥监督实效。正文部分第一章对检察建议进行了简要介绍,从概念、特征入手,指出了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的区别,作为检察监督方式,检察建议有着独特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通过对检察建议的概述,弄清论述对象的来龙去脉。正文部分第二章论述的是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首先分析了确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的必要性,然后对关于我国民事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理论学说和现状进行分析说明,指明了目前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必须明确适用范围,明晰的范围可以更好的指导检法双方的工作。正文部分第三章探讨的是民事检察建议适用的程序。本章从适用程序需遵循的原则入手,并分析出适用程序缺乏效力以及相关救济程序的不完善,对适用程序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通过程序的规范化和效力的强化,推动检察建议的高效运行。正文部分第四章讨论的是检察建议实施的基础——调查取证权的适用。本章围绕调查取证权行使范围和程序的现状并指出了存在的缺陷,着眼于对适用程序和范围的再完善,提出对适用范围的适当限制和对适用程序的规整的具体方案,以保证证据的客观公正,有效地发挥出调查取证的作用。正文的最后一章关于检察建议的适用效力。本章指出了检察建议适用效力不足的现状,必须从立法和保障机制入手来改善这一局面,重视对文书的制作,保证其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建议的质量,使得效力上得到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