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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在成都府路的茂州、威州、雅州、黎州、嘉州和梓州路 (后升为潼川府路)的泸州、戎州(后改为叙州)地区,分布着众多的少数民族,这种状况至今仍然未有根本改变。尽管有不少学者已经在宋朝如何治理这些少数民族的研究中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但总的来说,系统、深入的研究不多。因此,“宋朝对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的治理”还是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和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由导言和正文五章及结语组成。
导言部分主要阐述选题的意义及其研究现状和当前需要着力研究的几个问题。
第一章是宋朝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分布。在成都府路,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茂州、威州、雅州、黎州和嘉州。这些少数民族分别被称之为茂州蛮、威州蛮、雅州西山野川路蛮、黎州诸蛮和嘉州虚恨蛮。在梓州路,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戎州(后改为叙州)和泸州,它们分别被称为叙州三路蛮和泸州蛮 (或者泸夷)。叙州三路蛮由南广蛮、马湖蛮和石门蕃部三部分组成;泸夷内部主要分为乌蛮和僚两部分。
第二章是宋朝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之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设置羁縻府州。在成都府路的黎州,设置了54个羁縻州,雅州设置了44个羁縻州,茂州曾设置过17个羁縻州,威州设置了2个羁縻州,在嘉州未设置羁縻州,但把嘉州的虚恨蛮纳入少数民族来治理。在梓州路戎州,设置了30个羁縻州,在泸州设置了17个羁縻州。
二是“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主要内容是对少数民族上层的官封,宋朝直接任用、加封其作为土知州、土知县或土刺史,让其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宋朝对少数民族上层的官封,主要有因朝贡而受封,因助宋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稳定有功而加封,因承袭需要而加封,因其它需要而加封。不过,也存在少数民族上层宋朝未任命过,只是默认的情况。不管是否经过官封,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上层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才能享有一定的权力。权力主要是领有民族武装和世袭官职。承担的义务主要有:臣属宋朝和向宋朝朝贡。虽然是一项义务,但是少数民族上层通过朝贡,可以从宋朝这里获得许多利益:丰厚的物质回报,中央王朝的封玺,免受中央王朝发兵征讨。所以才出现朝贡封赏,岁岁不绝。宋朝的朝贡比以前有了新发展,主要表现在:入贡时间作了规定,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主要是五年一贡;同时还有一些其它规定。
三是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羁縻之治的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羁縻州设置、管理更加严密。可以从三方面反映出来:羁縻州设置更加严密;制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民族酋领承袭法;制定了进贡的一套具体制度。二是宋朝在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的开拓与羁縻府州的废止。文中首先分析宋朝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的禁山禁地,但到了北宋神宗以后,对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作了一些改革,于是宋朝在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开拓,废除了一些羁縻州,设立正州,但大多数后来又恢复为羁縻州。这也是宋朝在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羁縻地区试图有所改变的一种表现。
第三章是宋朝对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的因俗而治。主要由二部分组成:
一是“法制”从俗。法律上实行民族习惯法。另外还制定了介乎于俗法与汉法之间的蕃族法律制度。在蕃族法律中,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典型的是“泸州法”,主要是根据“黔州法”中的五等刑罪分别减少罚纳的数量而制定的。但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仍然只能适用“俗法”。宋朝还对擅杀蛮人的汉官加以严惩,对使用夷法不当的官员,也要进行追究。
二是盟誓。文中主要对宋朝与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之间盟誓的基本情况,盟誓的背景、原因及其作用、影响进行分析。盟誓在改善民族关系方面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成为宋朝治理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的一种重要手段。
第四章是宋朝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经济往来,主要分析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宋朝与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间的贡赐贸易。朝贡是少数民族上层对宋朝承担的一项义务,既属于政治方面的一项义务,也是宋朝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一种经济交往。少数民族输送给宋朝的物品主要是土特产品,其中马最多。宋朝要赐予少数民族丰厚的物品,主要是少数民族上层需要的钱币和锦帛。
二是宋朝与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的互市。在互市中,市马贸易是最主要的。宋朝在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众多市马场。宋朝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市马贸易有两大特点。特点之一是重在羁縻。特点之二是宋与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市马数量,受西北买马数量的影响。
三是经济往的作用:经济往来加强了宋朝与各少数民族的经济联系,达到了羁縻之治的目的;促进了各少数民族与内地的交往,同时也促进了贸易双方经济的发展。
第五章是宋朝对成都府路、梓州路民族冲突的处置。内容主要有三部分:
一是宋朝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冲突。概括起来,可分为夷汉冲突和蛮夷冲突两大类型。夷汉冲突又可分为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冲突,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政权的冲突。从史籍记载来看,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的夷汉冲突以少数民族与汉族政权的冲突为主,蛮夷冲突相对较少。
二是宋朝对成都府路、梓州路民族冲突的处置方式。主要的手段有和断;打击与招抚;在接连少数民族的地区设置砦堡和义军、土丁进行防御。
三是对宋朝处置成都府路、梓州路民族冲突的评价:其一,密切了宋朝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其二,增进了少数民族之间的了解;其三,促进了民族融合。
最后是结语部分。主要分析宋朝治理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的特点。特点之一是把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作为宋朝不可分割的部分来治理;特点之二是自觉利用经济手段来加强对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的治理;特点之三是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自身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