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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制度是为因年老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人而设置的保护其人身、财产以及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老年人监护着重于身体上的照护,其监护人选任充分尊重被监护老年人的残存意志,允许老年人在意志清楚时通过制定监护协议的方式选任监护人。现行监护制度未将老年人纳入监护范围,公权力在监护中的严重缺位使得老年人一方面缺乏监护,一方面事实上的监护行为缺乏相关制度的规范,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将对此问题予以化解。此外,其在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迎合养老模式的转变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解决广泛存在的空巢、留守老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国际人权理念、法律家长主义及自我决定权理念为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充分的理论证明,域外监护立法改革实践提供了殷实的实践论证。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所造成的城乡老年人巨大的差异性,成为老年人监护城乡双轨制思路的来源。老年人监护的城乡双轨并行对弥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长期缺位和规范五保供养制度下的敬老院监护行为有着特殊的意义。城乡老年人监护都以强化国家责任和尊重自我决定权为原则,同时都实行长期监护与临时性监护、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自然人监护与机构监护的并行。老年人监护的城乡双轨制集中体现为城乡老年人监护人之分立、监护登记之并行以及监护监督制度之分别设计。此外,建立老年人监护基金制度不仅能够应对老年人照护费用高昂的现实状况,而且也是化解老龄化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