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不断前进,公司制度是支撑市场经济繁荣的基础。公司也是市场经济上的主角,其良好的运营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再者,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公司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基础。但是在实务中,公司的运行往往会伴随着股东或董事的纠纷而产生僵局,一旦公司陷入僵局就好比人陷入沼泽之中,无法“动弹”,其后果表现为:公司无法作出有效决策,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管理,从而损害了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解决公司僵局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在章程里事先约定好的预防措施来解决;二是请求司法介入。从立法的角度而言,我国公司法法律制度没有充分的重视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本文主要研究司法介入公司僵局问题。司法介入是解决公司僵局最具有公信力的手段,也是最后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实践度较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该条进行了细化,但是该制度的设计仍不完善。而且从国外立法来看,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介入手段特别丰富,并非像我国只有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这一种途径。本文通过研究域外多元化的司法介入手段,试图分析出一些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司法介入手段,使我国司法介入制度更加的完善、丰富。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公司僵局作出概述,先从对公司僵局的概念进行厘清,分析出公司僵局的法律特征,为公司僵局的认定提供一定标准。然后再通过研究公司僵局的成因和危害剖析出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以更加深刻的理解公司僵局;在上述基础上以不同的标准对公司僵局的危害进行分类,并阐明了公司僵局的发生对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乃至是社会的利益都将造成严重危害。文章重点介绍了学术界上主流的相关理论,主要有期待利益落空论、信义义务理论、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和关系契约理论。对司法途径救济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分析,证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是必要的、可行的、合理的。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和分析我国公司僵局司法介入的立法现状,以《公司法》第182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为主要出发点多角度的阐述我国现行立法对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不足,从而从立法层面为完善我国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制度奠定基础。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和分析两大法系中最具代表的美国、英国和德国、日本关于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相关立法规定,从比较分析得知,英美法系对于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制度比较先进科学,而大陆法系对于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制度相对的保守一些,但是非常的严谨,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的正常运转。从而从比较法的角度进一步研究我国现行立法对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不足,并期待有所启迪和借鉴。第四部分通过上面各部分的介绍、分析、比较、借鉴,结合当前国内公司僵局司法现状,提出完善相关司法制度的建议及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完善司法强制解散制度;构建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替代机制:股东除名制度、股权强制收购制度以及公司分立制度。司法介入是解决公司僵局最具有公信力的手段,也是最后的手段。本文结合域外处理公司僵局方法和我国的现状,认为我国公司僵局的解决,不应仅仅以司法解散来解决,而应该积极地探索司法解散替代的司法介入手段。通过司法介入来作为最后一道屏障来保护公司,解决僵局,符合维护社会利益的本质,也可以为公司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