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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教育公益性质”。重新提及教育的公益性,是因为在对其的认识上、行动执行上存在着偏差。面对认识上、行动上存在的偏差,应该如何理解高等教育公益性的内涵,它与教育公平、私益性、营利性和产业性的关系如何,在保障高等教育公益性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如何去做,这些问题正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所在。本研究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以政府在保障高等教育公益性中的责任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高等教育公益性内涵的探讨,教育的公益性与教育公平、私益性、营利性和产业性关系的辨析,明确政府在保障高等教育公益性中的责任,并详细论述政府在政策、拨款、监督与协调四个方面具体的保障措施,以期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研究发现,无论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讲,还是从高等学校的角度来讲,高等教育公益性的缺失是较为明显的。而造成这样一种境况的原因,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是由于政府职能的“缺位”,即政府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政府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去做。因此,政府应该从政策、拨款、监督与协调四个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以保障高等教育的公益性。首先,政府应该充分发挥政策的调节作用,在统筹全局的基础上,做到加强薄弱环节和向弱势群体倾斜。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还应该合理调配高等教育经费在不同地区间、不同高校间和不同领域间的分配,以最大限度的发挥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再次,政府应该加强对高等教育经费和高等教育质量的监督,切实解决经费监督和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以更好的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高校与社会其他部门、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协调,切实解决政府在协调高校与社会其他部门、学生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高等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和外部运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