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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裁判的基础和出发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官对已经发生事物的一个复杂的认知和逻辑推理过程,其根本是对证据的评查和判定。但因特定时空条件的限制,直接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可能是困难的或者不经济的。如果证据证明存在困难,但根据经验法则可以由已知事实推出待证事实,那么还一味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证明不利的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事实推定为在证据证明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即法官根据人类长期积累和普遍认同的经验法则,运用逻辑规则,做出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推定能够缓解证据证明的困难,公平合理的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帮助法官及时审结案件,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解决日益增长的,种类繁多的民事纠纷起到巨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承认事实推定有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其具有局限性。事实推定是一种不完全的证明方式,由法官自由裁量,其心证过程具有主观性,存在法官任意擅断的空间,推定结论具有或然性的特性。如何克服这种局限性,使事实推定更具可操作性,更能完整的体现其价值,正是本文研究的关键所在。本文拟引用实践案例,从事实推定的结构入手,对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经验法则,事实推定的运作方法逻辑规则进行深入剖析,凸显其内在机理,并在分析事实推定效力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和规制事实推定的路径,力求在鼓励事实裁判者积极认定案件事实和限制事实裁判者的任性之间寻找一个完美的平衡点。本文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事实推定的概念及相关学说,通过案例梳理了事实推定的基本属性,分析了事实推定本身固有的局限性,对事实推定与相近概念进行了辨析。第二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剖析了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和运行方式的具体路径,分析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是事实推定的根基,使其具有合理的推理内容和推理形式,能够保证所得结论具有高度盖然性,这也是事实推定的正当性基础。法官是适用事实推定的主体,对事实推定的运用具有主观能动性。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事实推定作用的发挥。第三部分通过案例,对事实推定的效力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推定事实可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但允许对其进行反驳,且推定事实不得再作为其他事实推定之基础事实的证明依据;证明责任在其起源上受到了事实推定的影响,但证明责任规则一旦形成它就一般不再受到事实推定的影响;事实推定只转移提供证据责任的结论。第四部分主要内容是对事实推定规则进行有效规制。文章从完善立法、建立经验法则方面的判例制度、完善判决理由的论证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法官思维方式的同质化五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