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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家对资金实行严格的管控,国有银行垄断了资金流动市场,企业发展所需的融资活动主要依赖行政计划和指令,使得民间融资没有生存的土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基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及对自身信贷安全的保护,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审批甚为严格,企业很难通过银行来获取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手中所积累的财富日益增长,并希望通过投资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于是民间融资的迅猛发展不仅满足了中小企业及个人对资金的需求,更迎合了人们的投资欲望。由于目前对监管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与机制尚不够规范,非法集资类犯罪案发量猛增,对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目前的刑事法律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给予了严厉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不利于经济发展。如何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保证给予正常的民间融资活动合理的发展空间,这一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及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与关注。在此背景下,本文意图通过审视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活动的现状及刑法规制情况,发现目前刑法规制非法集资活动所存在的缺陷,分析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合理认定,以期能够提出完善刑法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合理建议。为此,本文将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章,就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系统概述,包括对民间融资及非法集资进行基本界定,阐述目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现状和特点,并对目前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第二章,阐述刑事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规范的现状,首先认识并了解我国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刑事立法逐步发展的历程,然后通过分析刑法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必要性,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来对其加以评价。第三章,探讨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是本文重点论述部分。该章主要论述了如何区分一般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并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性质加以认定。第四章,对我国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就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提出了三个建议,其次结合目前刑法规制存在的缺陷,对适用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的限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