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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非婚同居指的是年满六十周岁且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而在一起共同生活。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发展,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与日俱增,由此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并未针对非婚同居以及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经常会面临法律适用上的各种困难,如难以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性质作出准确的界定,在非婚同居的老年人因财产归属、继承和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其裁判规则也不是很明确,而这无疑是不利于相关纠纷解决的,也不利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老年人非婚同居,主要是为了搭伴养老,避免婚姻关系带来的各种障碍和麻烦,有其各种现实原因和考虑。老年人非婚同居性质上既不属于我国法所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也不属于非法同居,而是一种不具有非法性的亟待法律加以调整的“同居”关系。对于这种同居关系,比较法上的调整模式主要有以英国、德国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代表的契约模式,以法国和荷兰为代表的身份模式,以埃塞俄比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和美国华盛顿州为代表的事实状态模式。这些模式在调整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财产、继承和扶养等问题时,各有其特点和优势,但也各有其不足。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我国既有立法传统中已有对事实婚姻关系进行调整的经验,我国法宜采用契约模式加事实状态的调整模式来处理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即在当事人有约定时,从其约定;无约定时,可将同居满两年作为一个分界点,非婚同居时间未满两年的,仅给予当事人最基本的财产方面的保护;非婚同居时间已满两年的,则可以在继承以及扶养义务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更深层次的保障。以上述规范模式为基础,我国法在调整老年人非婚同居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可分别采用以下规则来调整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建立以约定财产制为基础,辅以分别财产制为主、共同财产制为补充的非婚同居财产制。同居之前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均视为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以双方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购置的财物则视为双方共同共有,但价值特别巨大的除外。双方共同劳动或者投资等所得收益视为双方共同共有。明确当事人同居期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若是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则由同居双方共同偿还;若是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则视为该方个人债务,除非其能证明该负债是为了由于维持同居生活或者双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的。第二,规定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中,当事人若是同居期间已满两年,那么就可以拥有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租赁房屋的继续承租权、作为遗产的房屋的继续居住权,以及在被继承人无其他继承人时,可以作为最后顺位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权利。第三,明确规定在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中同居双方互相负有一定程度的扶养义务。鉴于老年人进行非婚同居的特殊目的,可以认为,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扶养义务是自然存在的,不必为此设置门槛。但若要申请扶养费或者经济帮助,则必须达到双方非婚同居已满两年的时间条件。此外,以上所述的调整方式,当事人都可以在契约中对其进行排除或者变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