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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这一理论充满对人性自我保护本能的理解与关怀,闪烁着“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品质,自二十世纪产生之初虽一直争议不断,但越来越被认同和接受,在德、日等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也日益增强。随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刑法学者对其的研究与探讨亦逐渐深入,鉴于此,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探讨将其引入我国以吸收其合理的思想精髓,并对借鉴该理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借鉴之后的法律构成等方面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绪论、结语和本论中的四章。本论中的第一章,从期待可能性之基本内容开始写起。本章首先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广、狭义的定义探讨开去,概括介绍了国内学者的不同观点且加以研讨,并结合我国刑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定义。接着简要介绍了该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在本章中着重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的价值内涵——从哲学、伦理、法理三个方面深入论证了期待可能性魅力的原因所在;对于期待可能性在责任体系中的地位极其征表这两个问题之粗略的概述了国内外学者的看法;之后重点分析了判定有无期待可能性的标准问题,并对国家标准说、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类型人标准说以及折衷说等进行了仔细的分析与讨论,并立足于我国国情认为以平均人标准为基础,辅以行为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期待可能性问题是比较合理的。接下来本论之第二章,主要是就期待可能性在本土进行借鉴的必要性方面进行论述。本章先从引入期待可能性的学术之争开始,分别介绍了赞成说、反对说和限制说三种学说的理由,进而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恰恰是立足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并从社会转型期矛盾复杂、新型司法案例不断出现,我国刑法威慑性有余、公民信仰性不足,传统理论束缚下,许多问题无法解释清楚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在本论部分的第三章,则着重写我国引入该理论所具有的可行性。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我国存在引入该理论的土壤、二是我国刑法体系和该理论能够兼容。本论最后一章,主要写在本土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律构想。本章第一部分先介绍了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刑法体系之后的定位问题,笔者大胆的设想将其置于刑法总则之中专门予以规定并创设第22条。接着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可予判定“期待不能”或“期待可能较小”的事由,即期待可能性弱失的成立要件。在本章的最后,大胆地对具体审判程序进行设想并提出免、减分离以及在在审判程序中引入大众评审与专家证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