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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近代西方宪政民主思想传入中国,开启了中国近代宪政改革之门。作为宪政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选举思想也随之“入住”中国,通过各种选举章程的颁布和议事机构的设立,使近代选举制度在中国得以“落户”发展,也首次出现了对选举诉讼的规定。民国初期,大量关于选举的法律文件的颁布,参、众议院、省议会的设立,使从中央到地方的选举制度得以形成。同时随着各地选举活动的广泛展开,选举纠纷或争议不断涌现,为了维护选举权利、保证选举的顺利完成,就需要寻求有效的途径对各种纠纷或争议进行解决。选举诉讼作为一种司法解决途径,因其客观性和权威性日益受到重视。本文旨在从民初选举诉讼入手,结合当时的选举概况、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民初选举诉讼有客观、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一、民初选举概况及选举权救济理论。这一部分从近代选举思想的传入出发,在简单回顾了清末选举制度的建立和演变之后,概括了民初的选举情况,并在谈到选举权救济理论的同时介绍了民初选举实践中的救济途径。二、选举诉讼基础理论。这一部分对选举诉讼的概念、种类、性质等基本理论作了简单介绍和分析,尤其结合民初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民初选举诉讼的性质有了明确的界定。三、民初选举诉讼的基本程序。这一部分涉及民初选举诉讼的具体程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大理院的解释和判例,对民初选举诉讼的程序有了整体把握。因选举案件的特殊性,选举诉讼在准用民事诉讼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同时,也需满足特定的要求。四、对民初选举诉讼的评价。本部分主要是在前面几部分对民初选举诉讼的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特点进行了总结。并结合民国初期的时代背景,对当时的选举诉讼进行了客观简要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