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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条文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刑法典中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比比皆是,几乎存在于所有刑法分则的具体章节。与此同时,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有范畴,也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论。尤其是随着社会全面转型的深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务”以及“委托”等词语的外延与内涵在这个变化的社会里也变得日益复杂,“国家工作人员”的确定就更是难上加难。而且立法表述的抽象性以及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决定了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上的学说纷争,也决定了定纷止争绝非朝夕之事。因此,本文更多地是对学说现状和实践立场的总结、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全文分为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绪论,本章阐明了选题缘由与研究该问题的意义,梳理回顾了国内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成果,检讨其研究的不足与尚须挖掘之处,并指出本文的研路径和为此所采取的研究方法,用以达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功效。第二章为历史溯源: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历史轨迹,作为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专门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产生历史几乎和国家一样古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章研究的起点以秦为始,以期能完整了解其概念发展的全貌,从刑法立法史的角度,区分秦汉时期、隋唐时期、明清时期等传统立法时期。近代区分为清末民国时期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语词的角度,“国家工作人员”在当代才真正出现,经历了曲折发展中的模糊时期;公有制松动与多种所有制并进下的“由扩到收”时期;多元化社会背景下的“由收到扩”时期。由古至今,从“官吏、官员”到“国家工作人员”虽然称谓发生了变化,但“重点治吏”的法律思想却一直为各个历史时期所体现。第三章为域外管窥:德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立法例,从各国刑法规范的立法演进,不仅可观察出一定的规则或特色,并可提供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概念未来改进时的参考。本章分就德国、日本、我国港澳台地区加以叙述。德国部分,系就公务犯罪及公务员概念的发展、现行公务员概念的规定、现行刑法公务员概念的理解提出概述;日本部分,则分概说、明治维新时期、昭和战后时期及对现行刑法公务员概念的理解,加以说明。至于港澳台地区亦简要提及。第四章为实质界说: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本章立足我国国情,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以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两高”的指导意见为基础,结合学说现状,当前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上应当强调公务内容而淡化身份形式,突出“从事公务”在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决定作用。在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系“从事公务”的基础上,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是身份与公务的结合。尝试将“公务”分为政府公务与社会公务,以期达到区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目的。第五章为形式界说: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重析,本章以“从事公务"为基本立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应严格限定为在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提倡“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使其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缓冲。在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上主张独资说,并对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界定进行了简要探讨。在受委派人员的认定上,应淡化委派形式要求,突出“从事公务”的内容。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严格把握“依法”和“从事公务"两个特征,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并应注意总结实践类型,将其与“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区分开来。第六章为余论,本章没有走“立法完善”的“老路”,而是略提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的几点感悟。由于在刑法之内“公务”问题一直没有办法突破,导致国家工作人员研究无法深入。由于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对公务员概念的界定深受其行政法理论的影响,受其启发能否也从行政法领域汲取创设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理论根据,作为深化、理解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素材。同时“公务”的界定会不自觉的将“身份”作为一个因子,因为团体组织的属性决定该团体组织成员的社会角色与身份。兼顾刑法中各种规范情形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法定义,其具有相当程度的抽象性,自是无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