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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得越来越快,并逐渐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最常见的结算支付方式。信用证是19世纪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以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交易双方互不信任,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难题,同时也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因此,从19世纪出现以来,信用证这种结算支付方式发展得非常快,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国际商事交往的“生命线”。 “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使得信用证交易与基础买卖合同分离开来,银行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一致,银行就必须承担向受益人(卖方)付款的责任。信用证这种独特的机制,在给国际贸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可乘之机,越来越多的不法商人利用这一机制进行信用证欺诈。信用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我国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及银行的业务人员水平普遍不是很高,对WTO规则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没有熟练掌握,而且司法救济制度也不是很完备,,我国往往是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受害国。 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信用证机制本身的原因,也有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和银行素质较低,被欺诈人防范意识较差的原因,但“独立抽象性”原则是导致信用证欺诈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欺诈例外,以更好地保护被欺诈人的利益。 如何防范和救济信用证欺诈,已成为各国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和银行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只有做好防范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欺诈结果的发生,而在欺诈行为发生后,救济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适当而又及时的救济往往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乃至避免危害结果。因此,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快信用证方面的专门立法,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对外贸易良好地飞速发展。 本文简要阐述了信用证的概念、特征及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而说明了信用证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