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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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票据在经济活动中变得越来越不可缺少。票据作为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是票据与票据上的权利合二为一,一旦占有票据就可以认定享有了票据权利;同时票据还是一种要式证券,这就是说,票据是否有效还取决于票据的外观形式,假如欠缺绝对必须应记载的事项,将会导致票据的无效。然而在商事实践活动中,往往又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出票人在出票时不能确定付款金额、‘付款地等事项,而客观上又要求必须签发票据。空白票据制度的出现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在现代社会,它已经成为了各国票据法以及国际间公约所认可的重要票据制度,因为它一方面可以保护票据流通利益的“动”的安全,另一方面保护票据行为人利益的“静”的安全。比较现代西方各国已经发展成熟的票据法律制度,我国票据在目前经济实践活动中作用主要表现在支付结算功能上。《票据法》与国际票据规则接轨的问题上不足之处太多,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差距是很明显的。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具有明显的缺陷,在适用范围上过于狭窄,在效力认定上过于严苛。但是,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现阶段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还处于一个过渡时期,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经济生活中信用程度的提升,票据的流通、信用功能会越发变得重要起来,体现这种信用的空白汇票、空白本票也会处处可见。既然出现空白汇票、空白本票,必然也会随之产生这些票据被补充记载完成后的效力问题及被不正当补充后的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票据法不对这些问题加以规范,必然会影响到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在当今国际社会各国间经济贸易活动中,票据又是作为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国际结算与支付工具,票据法应该是一种具有高度的国际统一性和极强的技术性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票据立法中有限的、不完全的空白票据制度,无论是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还是与国际通行商事规则接轨来说都已经不能适应,有修正的必要。因此,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研究对于票据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均具有深远的意义。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作为空白票据理论的核心问题,它可以使得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它是整个票据制度中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研究必然会推动我国票据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维护票据交易秩序,保护经济活动中各项利益的安全。本文首先利用文献分析的方法在对空白票据及出票人授权行为界定的基础上,围绕出票人授权制度的相关理论,比较分析国外以及中国港台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并进行论述,并在全文中穿插相应的案例,最终得出结论和启示。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空白票据及出票人授权制度存在立法的不足和空白,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因此有独特而重要的意义。本论文的第一部分,首先,总结了空白票据制度产生的意义,它是经济需求推动法律发展、商业习惯被法律所认可的典范,此节的内容主要是为后面阐释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做铺垫。其次是着重对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作了一个概述,介绍了有关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的理论学说,对此,学界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总结两大法系有代表性的票据立法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学者的观点,关于创设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四种学说,即“委任说”、“代理说”、“授权说”、“契约说”,并对这些学说做了评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再次,论述了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的认定标准,从目前学术界来看,空白票据必须授予第三人补充权,已经成为学者们的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补充权的授予的标准仍然有很大的争论。总的说来有以下三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虽然前两者有一定道理,但是本文认为“折衷说”更符合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实践中更好地对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进行认定。第二部分,主要是展开对出票人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研究分析。此章内容在整篇论文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为下一部分论述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效力探究这个问题作了良好的铺垫。首先,本章节介绍了出票人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并且指出了作者也赞同目前学界的主流学说“单方行为说”,并进一步阐述了赞同的理由。接着,本章节中进一步分析了出票人授权与一般民事授权的区别。提出其在认定标准上不同于一般民事授权,它的法律效果具有双重性,并且出票人授权的被授权人具有迁移性,当授权不明时的责任承担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授权。第三部分是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效力探究。此问题是在以上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制度基本理论问题基础上展开的,主要探讨的是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后票据的效力问题,很有现实意义。本文认为,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的效力可分为在补充权行使前的法律效力,依出票人授权补记完成后的法律效力和经授权后,持票人滥用补充权的效力三种情形。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情形下的效力问题是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法律效力中的重点。在此种情况下,因持票人的不同,效力也有所不同,授权人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但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本文在该问题上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作为重点来分析,并列举了几个国家票据法在此问题上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主要对西方各国空白票据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外国立法例是具有相当说服力的法理,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都在原则上规定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得归于无效的同时,承认了空白票据制度。本文的该部分结合英、美、日内瓦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空白票据立法现状,以期发现空白票据及出票人授权制度的共性和趋势,进而对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修正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空白票据及出票人授权制度的完善。本文在该部分首先阐述的是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立法现状。我国《票据法》并未完全承认包括三票(汇票、本票、支票)在内的空白票据制度,而即便对于空白支票,法律也仅仅是在金额记载空白或收款人记载空白时才作出并不彻底的承认。其次,评述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并指出其缺陷。与现代西方各国的票据法律制度相比较,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具有不完全性和不彻底性,其间所存在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空白支票在流通中所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都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更没有涉及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的问题。总体来说,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在适用范围上太嫌狭窄,在效力认定上过于严格。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满足票据实务的需要,应予以完善。第一,空白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应当扩大,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第二,法律不应当禁止空白票据的流通转让;第三,对于滥用授权的法律责任承担应当明确规定;第四,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手段也应当明确规定;第五,还应当明确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空白票据及出票人授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总体上应借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立法模式,具体细节条文上可采众家之长,参考英美等国的相关条文。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本文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新颖性,而且注重发掘了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通过其与一般民事授权行为的多角度比较,更加清晰的呈现出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这一概念,这是不同于以往的一个崭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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