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社会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以及仲裁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高效且不失公平的优势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和青睐,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已经发展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与此同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也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这其中,出现了一个重要的趋势,就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中形式合意的突破发展,各国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逐步降低,伴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如禁止反言原则、公司集团理论等)的不断涌现和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使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至非签字人之情形。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是一个极富研究价值的课题。但我国学界目前对此仍缺乏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为研究基础,结合不同国家或地区之立法例与仲裁实践,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较为系统而全面地就相关诸多问题展开论证。本文正文部分自宏观、微观层面,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的由来、概念、障碍及突破、书面形式的国际扩张趋势、理论基础、中国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构想之逻辑结构,分五章就选题主题予以分析、探讨。本文第一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概念界定与价值诉求”。本章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范畴,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存在显著区别,但在国际上,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区分标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争议主体是否含有国际因素,争议性质是否含有国际因素,以及仲裁地是否含有国际因素这三种标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效力表现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庭的效力、对法院的效力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效力这四种。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理论界有诸多表述,本文认为这些主张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本文提出,所谓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是指符合有效要件的仲裁协议,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因仲裁协议非签字人基于其某种行为实质上享有合同的权利且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推定其具有仲裁的意思表示,而使其受仲裁协议约束的情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发展仍然需要面临两个主要的障碍和限制,即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以及对于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误读。本文认为,现代合同立法和实践已逐渐摆脱了传统合同相对性的束缚,在一定情况下朝着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方向发展。这一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发展也就成为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非签字方重要的理论依据;此外,仲裁条款的订立是为了确保主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并在因合同履行而产生争议时能够得到及时地解决。受让人在受让合同时不可能不知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其不同意将来之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则完全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的方式进行重新约定,但如果其受让合同时并未提出异议,则必然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合同中仲裁条款所规定之义务;再者,虽然仲裁协议对非签字人产生约束力表面上似存在一定的合意不足,但正是由于形式合意的扩张,以及默示合意的推定,使得签字人与非签字人之间仲裁合意得以探明,仲裁协议可顺利地扩张至非签字人。本文第二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基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相关理论是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扩张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本章将这些理论分为民法理论(衡平禁止反言原则、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代理理论、受益第三人原则)和公司法理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公司集团理论)两大类着重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认为,上述理论的基本立论基础,是对仲裁协议非签字人与协议签字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宽泛解释和推定解释,其建立在当事人之间仲裁合意的基础之上。而这种通过推定默示合意以弥补“客观合意”不足的方法也体现出现代仲裁制度对国际商事贸易中交易类型多样化和交易结构复杂化发展趋势的一种积极应对,更有利于仲裁的长远发展。上述理论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已有部分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出我国立法与实践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努力。但在新时代背景之下,我们仍应更深入地研究其他未被我国引入的理论,取之精华,以期更有利于我国仲裁协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本文第三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扩张”。鉴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的重要性,本文专章予以研究和分析。本章认为,仲裁协议制度在国际上出现了进一步放宽了对书面仲裁协议的要求,仲裁协议不再要求由当事人签署,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对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呈现出逐渐放宽等重要的发展趋势。这使得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不断得以扩张。相比较而言,我国仲裁相关立法关于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仍然较为传统和严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的新趋势值得我们在立法修改时予以借鉴。本文第四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与合意探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不断得到扩大;第二,产生了许多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这些影响对于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并帮助当事人实现其仲裁意愿,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五章论述的是“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制度与国际趋势接轨之构想”。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体系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对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战略的全面推进落实,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的同时,也使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甚至是仲裁制度面临巨大的挑战。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虽发展迅猛且日臻完善,但与其他国家成熟的仲裁协议制度相比,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本文认为,在新的形势下,有必要健全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并从仲裁协议形式的重塑,构建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非签字人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与国际规则相接轨,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提供保障,以利于其在帮助“走出去”的企业有效地解决商事纠纷的同时,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战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