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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匪,作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及他人财产和生命的非法掠夺者,古已有之。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面临着内乱外患的双重窘境。其一,农村经济落后,加之灾害接连发生,造成灾民不计其数。而军阀为了争夺权力,不断挑起割据战争,更是产生了大量流民和土匪。当时盗匪的数量之多和危害之烈均属罕见。其二,帝国主义者对北洋政府施加各种压力,对中国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各种反对政府反动统治和帝国主义势力的组织纷纷建立。北洋政府将他们统称为“盗匪”。前一类盗匪无恶不作,给社会民众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与危害,是真正意义上的盗匪;而后一类人,则是北洋政府对统治异己的蔑称。受乱世用重典的观念的影响,即使法治思潮在民国已广泛传播,为了打击上述两类人,北洋政府还是本着重刑原则制定了一些惩治盗匪的法规;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又设置了一定的机构和人员;多次进行剿匪斗争。然而,却因种种因素,收效甚微,未能根治匪患。
从近十年相关研究来看,国内尚未有专门研究“北洋政府规制盗匪法律”的论文;一些与北洋政府有关的论著,讲到惩治盗匪时,一般只是一带而过,而且更多的是从社会学、历史学的角度来论及。然而,北洋政府规制盗匪的法律涉及到生产关系、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国家矛盾和特别法与国家法的适用关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论证清楚这个问题对于从一个侧面了解北洋政府的性质,更加客观地对北洋政府进行评价,分析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都有所帮助。本文遵循法律史交叉学科的特点,在规制盗匪法律的考证及立法过程上,主要利用袁世凯当政时期各种能够寻见的法律汇编版本,参考一些政令、上任宣言,尽量梳理出规制盗匪法律因循变化的过程,在过程中探求变化的原因。运用法学实证主义分析方法,寻求合理的逻辑。同时,以政治学的成熟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政治、法律及人为因素,分析这些因素对法律实施的影响程度,考察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进而分析其盗匪法律实施得失的原因,指出其对后来政府惩治盗匪产生的影响,希望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