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依据我国产品责任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产品缺陷时,生产主体一律承担严格责任。这样的归责原则导致某些实践案件得出的裁决结果不符合人们的正常期待,使得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之间的博弈平衡产生了明显的偏向,从而加剧了主体双方的矛盾。在产品责任法的领域内,归责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其包含的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虽然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说法,归结起来归责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依何种根据使之负责”,这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问题,尤其是在中国,是侵权法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既是构建产品责任规范内容和体系的指导原则,也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指针。随着时代环境的变迁,这一原则也是处于变化中的。工业化时代之前,合同责任就能够调整买卖双方关系;在大机器生产的浪潮中,为了保护生产者转而适用过失责任;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严格责任又占据了主要地位。对于当前更为复杂的产品责任状况,单一性归责原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转而需要新的探索。严格责任的确立多是因发生率较多的制造缺陷而设置,却忽视了在此之外还有其他的类型。基于此,对于产品缺陷及其类型的确定成为探索归责原则前提条件,除了制造上的缺陷外,在产品设计和售后警示方面的缺陷可以与之平行。而且这三种类型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的,这就更需要依据其性质、特征以及深度积累去界定处于灰色地带的实践案例。通过对发达经济体的责任制度比较研究,发现美国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不仅保持领先,而且善思求变。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有各自的价值基础,在不同的情境下有其优势与劣势;其建立新型的产品责任归则体系,依据不同的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反观我国的责任制度则在一味追求保护消费者的极端路线上沿用严格责任,取得的效果却不能令人满意。经过分析发现:设计缺陷中适用过失责任可以避免生产线重新设计的巨大经济损失,举证责任的转变符合替代设计证明的要求,而设计上要求相对安全的特征与严格责任的刚性要求存在抵触,过失责任对生产者的正向激励作用要优于严格责任的反向激励;在警示缺陷中适用过失责任是充分考虑行为“合理性”的选择,这正是严格责任忽视的环节,而且警示缺陷类的双方性事故需要考虑的不能仅仅是一方,否则生产者将不存在免责的抗辩,加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细分类型进行归责的示范性体例为本设想提供了可操作性。最后,通过梳理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体系及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现有产品责任制度的分析,得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相对落后和缺乏创新的弊端。进而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提出合理性的完善意见,从现有制度的修正,立法层面的改进和司法裁量上把握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以期取得与社会接轨的效果。最终形成的观点是: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归责原则应当由严格责任转向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