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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世界各国从注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转化为关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权利的平衡。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其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救济,特别是那些由于得不到刑事赔偿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其基本生活如何保障已经成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成为许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内容。因此,在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应该关注到被害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本文通过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历史沿革的总结,概括出该制度的概念,并分析了它的特点及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在对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基础的几种学说进行总结分析后,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了一些看法;此外,还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作出了梳理和比较;通过对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从基本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机构、补偿金来源及补偿程序等方面,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