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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目前仅指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罪犯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时,其身体状态已经不适宜在监狱、看守所等机构继续执行刑罚,被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其可以暂时在监狱之外的场所,由社区矫正机构继续执行未尽的刑罚。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监禁刑的一种变通,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施惩罚并且与再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暂予监外执行体系的架构,凸显我国刑罚在逐渐变为人性化与非监禁化的模式,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从世界刑罚史来看,刑罚的适用总体是从重刑向轻刑逐渐演变的,大体经历了肉刑和生命刑为主、普遍适用监禁刑(自由刑)、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二者并存等三个发展阶段,在未来大力发展非监禁刑罚会是一个新的必经阶段。由于我国重刑主义的传统,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性刑罚并未得到重视,近年来才在多部法律中得到体现,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暂予监外执行也是当前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的重要制度,符合国际主流刑罚个别主义的思想,从经济角度而言,符合我国迫切要降低司法成本的需求。当前司法环境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对友好,从立法方面以及相关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支持力度在逐渐增加,通过对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在适用条件、程序、执行方式及监督等多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然而我国尚处于行刑社会化的初级阶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难免存在不妥之处,法律规定上存在不足、社区矫正的试点时间较短、保外就医制度尚不完善、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在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方面,还存在着理论、法律和实践的多重障碍。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尚有许多值得完善和挖掘的地方,制度的优越性远未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于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针对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等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总结出的现实问题,例如适用范围中对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的规定不全面、条件限制不尽完善、保外就医和社区矫正的设置仍然存在不少瑕疵、监督浮于表面并不深入等等。针对问题,从立法、程序、执行、监督四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完善我国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设置、再进一步详细规划我国暂予监外执行中的保外就医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监督要增加实地监督的方式等等,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唯有如此,才能达到立法者最初设立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