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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是当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对于构建完整科学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就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基于何原则让行为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共分四部分,总计约3.6万字。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界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擅自行使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排他性权利或给权利人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基本上有一整套类同的步骤,只要按照这些步骤逐个走下去,就可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但就具体某项知识产权而言,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还有些差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对象的无形性、侵犯权利的二重性、侵权手段的高技术性和隐蔽性以及侵权方式的规模性、广域性和二分性。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过错推定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的情况,只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并非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学说主要有三种:过错责任说、混合说和无过错责任说,但各说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本文认为,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若权利人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则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才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即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若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提供损害赔偿,则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才无须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即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这种针对不同侵权行为、不同侵权责任确定归责原则的场合区分说不仅符合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而且也与TRlPS协议的相关规定相吻合。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民事责任的多样性使得传统侵权法理论中的“四要件主义”(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已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仅因侵权行为而异,而且因民事责任而异,因而有一要件、二要件、三要件之说。一要件说适用于仅要求具有违法行为而不问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和受害人有无实际损失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权利人一般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二要件说适用于仅要求具有违法行为和行为人主观过错而不问受害人有无实际损失或者仅要求具有违法行为和受害人实际损失而不问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权利人一般要求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或者无过错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要件说适用于要求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受害人实际损失都具备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权利人一般要求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的责任主要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停止侵害适用于侵权行为即将发生、正在进行或者有再次发生之虞的情形中,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受害人实际损失为要件。赔礼道歉仅适用于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此种责任方式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不应滥用。消除影响的适用条件为侵权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包括对权利人的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及侵权行为蒙蔽、误导消费者而形成的不良影响。对于赔偿损失,本文主张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在赔偿范围上主张直接损害、间接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均要给予赔偿;在赔偿数额上,财产损害全额赔偿,对精神损害因无法计算金钱数额而支付一定数额的法定赔偿金。损害赔偿额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者法定赔偿金来确定,对于此三种方式,权利人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