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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是一个国家在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之一。对于此问题的研究,目前国内法学界的大多数研究者要么将其作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等大问题的局部,以“章”、“节”或者“某个问题”的形式点到为止;要么着重于对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制度有关的宪法和法律条文进行列举、梳理和字面解释,或者是仅对中央立法或地方立法的某种具体形式进行文本分析与现状描述,忽视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制度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单独列出,并对其进行系统性、专门性研究。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出台了数量可观的法律,中央立法的地位不断得以巩固和加强,我国正朝着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迈进。但是,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且多人口、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加之全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极不平衡,要实现法治社会,仅靠中央立法是不够的,必须充分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因此,在当代中国这样一个特殊时期,中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状态必然将长期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游移,中央在立法时必须考虑地方的利益,地方立法也必须取得中央立法的认可与支持。本文的深层意义在于为处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提供一个参考的思路,即在坚持合宪性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地方立法主体对地方立法事项的立法权,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变迁的论述;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现状的分析;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经验总结和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制度的几点建议:第五部分则是对文章的简要总结和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制度发展方向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