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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但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是其本身的秘密性,与外在措施的保密性。商业秘密,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也应当是一种财产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建立在商业秘密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与支配性的财产权利的认识基础之上,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也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构建。商业秘密多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一般都通过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进行调整。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尚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经验和模式,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详尽的比较和分析。我国虽然已初步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有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权属性质的规定模糊、我国现行法律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偏窄、我国现行法律对承担责任的主体规定不一、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的规定以及缺乏严格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建立以商业秘密法为主导,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完整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是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体系的必然选择。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即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修改赔偿标准和设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规定禁令救济制度,增加竞业禁止的规定,对雇员侵害本企业商业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增加对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规定,同时要处理好《商业秘密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建立健全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国际话题,受到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关注。经过实践积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制度已日趋完善。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方面,依据我国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应对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的社会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