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意识到文本的生产过程中融入了多种复杂的社会因素,力求从不同种类的文本入手,有限度地探讨各种文本资料(地方志、治闽政书、民间诉讼录、判牍、档案)所能揭示的法律、社会历史内容,希望能一窥清代福建省丰富的法律生活场景,并进而揭示清代福建府县司法运作的实态,及其各种影响因素。 方志作为地方文化知识的基本工具书,多从正面阐述地方历史文化资源为主,但福建省很多方志却众口一词地论述当地“健讼”或“既健讼又寡讼”。“健讼”概念的文本分析,发现方志作者的“健讼”批判多充满了主观色彩,既没有经过实地调查,也误解了健讼的含义,“健讼”的道德批判多于法律评价。在分析地方志记载纠纷类型基础上,文章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地方陋制、州县设置不合理与涉讼人群的私利追求,是清代福建省讼起的三个主要原因。但地方志的“蚀法争利”评价,往往掩盖了民众正确利用法律的行为。 清代福建省治闽政书充满了“闽讼难理”的怨言,抱怨的是州县制度缺陷影响地方司法实践。如“无米之炊”抱怨的是地方衙门经费不足,导致闽吏办案诸多掣肘。“土音隔阂”抱怨的背后是州县理讼不得不倚胥又不得不防胥的尴尬处境。“官累求卸”抱怨的是“位卑权重”、“官非一任”的不合理官职设置。面对州县设置的种种制度缺陷,地方官司法实践过程中只能变通律文,以此缓和州县司法运作难题。 清代福建省民间诉讼录展现了官绅民围绕利益纠葛在法领域的互动,个案的分析可探索恶吏、绅衿、民众的诉讼意识与法律态度。本章致力于将个案放在区域脉络中考察,分析官绅民之间围绕法领域实现的利益纠葛与角色互动,体会法律如何成为诉讼当事人共同争夺的一种资源,思考纠纷背后除了资源争夺外更为复杂的东西,诸如地方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因素。 判牍与档案资料均充满了程式化的叙述,但两类文献有所差别,判牍更侧重描述官吏的灵活执法,而档案更侧重描述官吏的“依法审判”。文本的对比说明了官吏言行的重要出发点均是官吏考成,因为判牍描述灵活执法可以彰显官吏理讼有方,而档案的“依法审判”记录又可以避免官吏呈文被批判“添出律例未有之条”而遭驳案,二者均服务于地方官的考成追求。 希望通过以上几类文本的分析,思考清代福建省的司法实践特征,由此反思清代律例条文于地方的适用性问题。认为清代审判依据的“多元化”,展现的并非法律的“无用论”,而恰是法律生命力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