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同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的主题之一,其中自然法学派以及实证法学派之间的争论主要立足于法律道德必然联系以及法律道德分离两个观点之上。其中以富勒为代表的当代自然法学派同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最受人关注。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于规则控制的事业,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然而自然法学派相对立,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对两者的内在必然联系持否定态度。而目前我国关于法律同道德关系的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对法的道德性的研究,以及法律同道德关系的研究,还有“恶法非法”论等理论性质问题的研究。立足于现实,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仅仅是理论学界相互争论的焦点,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也时刻表明人们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踯躅难行。 本文以公交车让座为视角对实践过程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认知进行了再探讨,从社会视点出发结合理论搭建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框架。公交车让座本身属于道德调整范围,但是因为没有让座或者“让错座”而对没有让座人实施殴打辱骂的行为显然不再归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以打人等侵权行为来保障自己臆想的“合法权利”、维护“伪正义”,不仅仅难以维护社会秩序,而且不利于已有的道德水准的维持。所以,文章立足于此,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进行再探讨,通过构建简单的体系来梳理影响道德法律关系的因素以及寻找能够解决这类事件的措施。 文章首先将近期以来公交车让座中一系列的打人、辱骂行为进行了梳理,在梳理的过程重新审视道德,并通过引用富勒的“愿望的道德”以及“义务的道德”的相关理论对道德的初衷加以论证。在分析了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只能是愿望的道德的论证、法律义务同义务的道德属近亲,以及“法律与道德确实存在必然联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假设,即利用笛卡尔的坐标系理论将道德同法律分别纳入了二维坐标系中,以道德水准作为纵坐标,而以法律义务作为横坐标,原始状态下的道德在坐标系中呈现以原点为起点,顶点在上,开口向下的抛物线的形状,借此来分析法律同道德之间的关系,而确定抛物线的顶点就是人们能够衡量自己行为准则的点。 其次,文章是在对法律与道德确实存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体系,所以,笔者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假设的相反面即法律与道德关系冲突上进行了论证。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冲突一方面体现在两个极端点即无法律的道德以及无道德的法律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随着经济增长,社会模式转型过程中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约束关系的转变上。经过这两方面的论证,笔者得出法律与道德必然联系的最终结论,并借鉴富勒的法律道德必然关系理论进行佐证。 再次,文章通过证明假设的确可以成立的基础上,对法律道德的二维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由于体系本身是一个极其抽象化的构建,所以对于法律这条直线的走向确定始终是文章的关键所在。所以笔者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对影响法律直线走向的相关参数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影响法律的因素有多种,但笔者仅仅立足于“公交车让座打人”行为,行为背后的隐患所呈现出的各种因素是本文讨论的关键所在,所以笔者仅对这一行为所体现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这也是体系尚不完善之处,亦是文章不完善之处。 最后,文章本身是根据社会现象进行的法律道德关系再讨论,提出法律道德二维体系的目的也在于对社会现象的解决,所以最终仍需要归结到事件背后的隐患解决上,故而笔者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公交车让座打人事件”背后隐患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