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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利的来源问题,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核心和理论焦点。斯宾诺莎,作为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从实体主义的哲学角度出发,提出“天赋之权”,把自然作为一切事物存在和发生的最终依据。他从自然的必然性之中推导出人的权利,这不仅为自然权利寻找到存在的原因,而且也为其实现指明了途径;同时,还提供了一种认知事物的方法和价值判断的话语体系。
本文尝试通过斯宾诺莎的方法来解说他的自然法思想,即用斯宾诺莎来解读斯宾诺莎。全文分成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共约三万六千字。
正文的第一章是关于斯宾诺莎自然法学说的来源问题。由于斯宾诺莎学说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很难在细枝末节上厘清其思想的源流。只能选择对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物去解说其思想的来源。通过与格老修斯、霍布斯学说的对照,一方面可以了解到斯宾诺莎和他们的共同点,另一方面也可以由他们的差异去认识斯宾诺莎的独特之处。这种独特之处,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根源于斯宾诺莎所用的实体主义方法论。
第二章利用斯宾诺莎的实体主义原则去解说其自然法的人性基础。通过对实体及其属性的界说,斯宾诺莎指出,自然是必然的、到处同一的。自然的最高律法,就是每个个体应竭力保存其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每个个体都有这样的律法和权利,它对于任何自然物一样使用。人作为自然永恒秩序的微粒,处于自然绝对必然性的链条之中,必须遵循自然的共同法则。遵循自然律,努力保存其自身,就成为人的德性和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的大小,与其自身的力量相对应。对人的本性,斯宾诺莎反对目的论的解释,认为应该从人的自然面目去认识。情感和理性,是人本性的两个方面,也是自然权利的两个层次。它们与人的力量的大小直接相关,权利的实现是这两者的结合,需要得到它们的双重支持。
第三章和第四章分析斯宾诺莎的自然法的定义和自然权利的实现问题。这涉及到人与必然律、人与自身和人与社会的关系。从自然规律当中引出的个体的自然权利——努力保存自身,这种权利本来是个体不得不为的,是“天性之律”所规定的必然。但当这种权利与人相联系时,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可以认识必然律使其转化为自身的主动的行为,于是自然权利变成为人积极追求的目标。情感和理性,都是人性的自然组成部分和人正当的欲望。人不能逃避情感而生活,但也不能仅仅为情感而存在。如果只受情感的支配,就会沦为奴性,而且会使人们相互反对,削减实现权利的力量。应该运用理性来克制情感,使人们的本性趋于同一,避免相互嫉恨和损害,达到相互的扶助和联合,促进和扩张人自身的力量。这样,人更易于各获所需,避免威胁人生存的危难,以实现自身的保存。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皆以各自的力量保护自身。但人在自然之中只是“沧海一粟”,自然的力量远超出人的力量之外,凭一己之力,很难在自然之中获得保存身体所需的生活资料;并且人纯以自己的利益去判断善恶,为了一物可能限于相互的争斗和报复。在没有共同的善恶标准的情况下,很难谈得上人的自然权利。必须将私人各自报复和判断善恶的自然权利收归社会,由社会执行。社会规定共同的生活方式,制定法律维持秩序,以保护人的自然权利。社会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克服共同的恐惧,消除共同的不幸,其主要的宗旨就是每个有理性的人在自然状态下努力争取的目标。
权利,是斯宾诺莎自然法学说的重要概念。如何实现和维护自然权利,便成为斯宾诺莎自然法思想的主题。不论是从自然的必然性到人的本性,从情感的奴役到人的自由,还是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都是基于权利,围绕着这一主题而展开的。实体主义原则,作为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权利提供了论证所需的话语体系和价值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