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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现象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承租人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租赁房屋的效能,往往对所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因此,产生关于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利益返还问题的纠纷,这也成为法院审判中的难题,该类案件的处理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引起了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为实践中解决房屋租赁中装修装饰物的归属及利益返还、损害赔偿等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但法释[2009]11号究竟确定了怎样的原则,需要我们理性的思考。此问题的处理涉及到物权和债权两大领域,关涉“添附”、“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如何针对具体的实践情况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民法理论并处理好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是法释[2009]11号中相关规则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基础。本文首先以一个典型案例引出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纠纷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出对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的论述;其次,本文对法释[2009]11号中相关规则并没有体现用民法“添附”理论处理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没有运用民法“不当得利”制度平衡当事人间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评析;再次,本文介绍了民法中的“添附”理论和“不当得利”制度,进而论证了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物纠纷中应该适用这两种制度,以及对怎样合理适用进行了论证和说明;最后,在前文对法释[2009]11号中相关规则的评价和对“添附”理论和“不当得利”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处理此问题的制度框架。本文立足于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利益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会有所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