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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公民发表言论的渠道日渐多样化,微信朋友圈也成为众多公民发表言论的平台。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需要得到合理的限制。微信朋友圈的言论自由权作为言论自由权在微信软件中的延伸,也应被合理限制。言论自由界限通过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的方式,来保障言论自由权更好地被行使。总而言之,对微信朋友圈言论的限制是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从主要功能、用户群体、内容特点、言论机制等几个方面介绍分析了微信朋友圈作为一个虚拟社区的特性。本文第二部分对言论自由界限的基本理论进行解读,探讨微信朋友圈言论自由界限的内涵。第三部分分析比较了微信朋友圈与其他相似虚拟社区对于言论自由规定的异同,整理列举了现有的国内有关微信朋友圈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以此为出发点在我国的法律现状中找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另外,还列举了加拿大在网络言论表达界限上的规定,以期为国内的相关法制建设寻找出路。第四部分借鉴刑法总论中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尝试性地对表达越界行为的概念和判定标准进行定义。作者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公民言论自由权行使的新兴平台之一,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本身具有积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公民充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言论越界侵犯权益的可能性。而微信朋友圈是否能继续扮演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平台的角色,取决于法律规制是否不断完善,微信朋友圈后台是否依法对言论进行监督以及微信朋友圈用户是否保持对言论自由权的合理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