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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部下属的交通管理局在最近的数据统计中显示,随着新时期我国国民收入的快速化增长,我国民众机动车的总保有量逐年在递进式上升。就像双刃剑之两面,机动车在满足人们交通和精神需求的同时,也因此很不幸地引发了诸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毫无疑问数量高居不下的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怎样合理弥补受害人及其亲属所受到的身体、精神及财产的损失,调和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前交通规制方面的重点工作。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受害人民事赔偿项目的认定、赔付额度的判定、肇事者的赔付能力以及我国机动车相关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通常而言就是保险公司,其赔付限额等一系列的问题成为当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只有这个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才能得到较大的赔偿。我国的《侵权法》、《刑诉法》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及我国《侵权法》中规定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关于车辆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时的法律规定,都不能为法院在交通事故的判决中提供强有力依据,也不能够给受害人提供全面的利益保障。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律规定不当的又进一步造成判决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加以分析。希冀能够通过对王发荣典型案件的分析探讨,并结合我国各项有关法律条文对案件中涉及的争议进行全面分析,为解决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之责任分担提供些许合理建议,从而达到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给予最大化保障的目的。